溫泉鑿井-台灣擁有充足饋線等待開發

溫泉開發

溫泉開發

溫泉事業相關規劃評估
針對客戶提供溫泉開發流程、溫泉定義及療效、基地位置及地質說明、施工說明及步驟、管材說明及服務費用、後續使用及維護管理及基地綜合評估。
溫泉鑿井施工
溫泉開發許可
溫泉開發完成證明
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
溫泉標章興辦及展延

溫泉運水相關規劃
溫泉申請及施工流程圖


一、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。
二、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,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;為法人、非法人團體者,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三、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。
四、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(構)、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。
五、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。
六、委託申請時,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七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定之文件。

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包括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、旅館業登記證、民宿登記證、觀光遊樂業執照、休閒農場登記證、餐廳、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。
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,免附第一項第一款之書件。
溫泉使用事業之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經撤銷者,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。
 
一、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。
二、土地權屬證明。
三、溫泉水權狀。
四、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。
五、經營管理計畫書。
   (1)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。
   (2)土地使用權屬說明及使用權源證明。
   (3)溫泉取供設備、管線設置計畫及配置圖。
   (4)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之管理與維護計畫。
   (5)溫泉水源之保護計畫及溫泉廢污水防治計畫。
   (6)預期營運效益及收費基準。
   (7)溫泉取供事業之財務計畫。
   (8)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事項。 
     前項第三款之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設置,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。
六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件。

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,免附前項第一款之書件。
申請人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,申請經營許可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書件。
依前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,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,始得提供他人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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